2014年以來,我國實行了注冊資本認繳制,以前的實繳制要求必須在注冊當期一次到位,而認繳制允許股東設定認繳數額為注冊資本,但可以在若干年內逐步到位,這樣一來,有可能在設立初期沒有實收資本到位,就會形成實收資本為零的情況。
也就是說,實收資本為零并不違法,也不違規(guī),企業(yè)股東和財務均無需擔心。假定注冊資本為1000萬,股東約定十年內認繳到位,公司成立時股東暫未認繳,那么實收資本就為零。當然在實收資本為零的情況下,企業(yè)需要運營資金仍然不得不從股東處拆借投入,這部分資金通常算作股東借款,股東們只要沒有決定將該部分借款轉化為股東實收資本投入,就依然會維持實收資本為零的情況。
《公司法》第二十五條: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對出資額、出資時間、出資方式和非貨幣出資繳付比例進行約定,并記載于章程。所以,當股東出資不足時,應該與《公司章程》上的約定進行對比,看股東是否出資不足。但不論股東出資是否充足到位,會計只按實際收到的出資額,包括貨幣與非貨幣出資額,進行賬務處理。極端情況下,股東一分錢沒有出資,則實收資本的確為零。這就是會計處理的原則——據實做賬,應出未出的出資額,不予處理。形象說,不能把應出未出的資本金,掛在往來科目之上,從而虛增實收資本。而注冊資本印花稅不是按執(zhí)照金額繳納的,而是按記載資金賬簿上的金額來繳納的,所以,實收資本0元,則印花稅也是0元。 出資不足,公司的債權人就有風險,所以,工商方面,是要求股東必須按《公司章程》的約定出資的?!豆菊鲁獭樊斎豢梢孕薷?,但其修改也必須一并報工商變更。按照《公司法》要求,股東承擔風險不是按照實收資本,而是按照股東承諾的認繳額——注冊資本。正常經營情況下,這個問題不會爆發(fā),但在資不抵債或者清算情況下,這個問題必然爆發(fā)。公司法解釋中對這個問題也做了明確約定:公司解散時,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,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,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(guī)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。清算中,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,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,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(fā)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,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。